政府信息公开
霸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霸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24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并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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